山西省夏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夏檢公訴刑訴〔2014〕9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73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夏縣**鎮**村人,現住山西省運城市夏縣**鎮**村,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夏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4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夏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從2011年1月份至2012年12月份,讓埝掌鎮村民王某甲、崔某某、安某某、王某乙等七人在其跟前購買黑彩,經營金額達10萬余元,被告人張某某從中非法所得40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投案自首情況說明、戶籍證明、山西省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甲、崔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非法經營黑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張某某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西省夏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曉婷
2014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聯系方式:132945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