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夏檢公訴刑訴〔2014〕98號
被告人尉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730**********,漢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夏縣**鎮**村人,農民,現住夏縣**鎮**村。2011年6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夏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夏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夏縣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夏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尉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9月24日上午7時左右,夏縣瑤峰鎮南關的尉某乙獨自一人到夏縣玻璃廠附近的天泰名都工地,以天泰名都工地所蓋樓遮擋其家農田陽光為由,將工地上安裝在被告人尉某甲家門口的電閘關掉,要求工地負責人前來協商此事,致使工地停工;后被告人尉某甲聽到門口吵鬧便從家出來,并勸說要尉某乙離開,但尉某乙堅決不走,被告人尉某甲要拉尉某乙離開時,尉某乙將被告人尉某甲的左手咬傷,被告人尉某甲便對尉某乙臉部實施毆打,致使尉某乙受傷住院。
經夏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者尉某乙受外力作用致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尉某甲的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尉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山西省夏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勘驗、檢查等筆錄:提取筆錄;7.視聽資料:現場視頻光盤一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尉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西省夏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紅娟
2014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尉某甲現押于夏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