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夏檢公訴刑訴〔2014〕14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7301965******,漢族,小學文化,山西省夏縣**村人,農民。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被夏縣公安局監視居住,2014年4月15日被本院監視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夏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8年8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因懷疑周某甲與其妻子有不正當關系,便手持木棍沖進周某甲家,用木棍將周某甲家的洗衣機、窗戶玻璃砸壞,周某甲的兒媳蘇某某聽到后便出來和馬某某理論。馬某某不理會蘇某某,在周某甲家未找到周某甲,便用刀威脅周某甲的女兒周某乙,之后便出了周某甲的家門。后蘇某某給周某甲打電話后從其家出來,走到巷口,被馬某某打倒在地上。周某甲騎電動車回來之后,在其家巷頭看見此景。馬某某見到周某甲便沖到周某甲跟前,用刀在周某甲肚子上捅了一刀,周某甲見狀便將電動車扔在地上,害怕的往其家跑。在跑的過程中,馬某某追上周某甲,在周某甲后腿部位捅了三刀,周某甲倒地之后,馬某某便拿著刀逃跑。現刀不知去向。經夏縣公安局法醫檢驗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周某甲腹部損傷為重傷,蘇某某頭部損傷為輕微傷。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馬某某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馬某某的戶籍證明及賠償協議書、收條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周某乙、周某丙、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周某甲、蘇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夏縣公安局法醫檢驗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勘驗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夏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紅娟
2014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現監視居住在夏縣瑤峰鎮**村,聯系方式:手機131332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